《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技術要求》DB4403/T 264-2022全文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由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隊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隊、深圳市城市公共安全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防火研究所、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廣東工業大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丹暉、陳斌、陳德強、邵宏亮、陳猛、肖浩、況凱騫、袁狄平、劉益民、張龍梅、倪震楚、黨杰、鄭文星、蔡丹確、王大鵬、何海平、張孝春、張婷婷、王振榕、劉亞儒、張露。
引言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建設是“智慧消防”的基礎工程,是實現大范圍的消防設施互聯互通和消防大數據應用的重要前提。規范編制組在調研物聯網技術發展、消防物聯網建設與運營模式、深圳市消防物聯網建設現狀的基礎上,開展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試點建設,總結試點建設經驗,編制本文件,以規范深圳市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維管理,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技術要求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深圳市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系統要求、信息采集設計、系統傳輸設計、系統應用平臺、系統施工、系統調試與驗收和運維管理。
本文件適用于深圳市范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業、民用、市政等建設工程和既有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及運行維護。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26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
GB/T 4754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 5907.1-2014消防詞匯第1部分:通用術語
GB/T 10114縣級以下行政區劃代碼編制規則
GB/T 12402經濟類型分類與代碼
GB/T 22239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
GB 25201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 26875.1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第1部分:用戶信息傳輸裝置
GB/T 26875.3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第3部分:報警傳輸網絡通信協議
GB/T 26875.4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第4部分:基本數據項
GB/T 26875.8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第8部分:監控中心對外數據交換協議
GB/T 28181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聯網系統信息傳輸、交換、控制技術要求
GB 29837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維修保養與報廢
GB/T 30269.701信息技術傳感器網絡第701部分:傳感器接口:信號接口
GB/T 31866物聯網標識體系物品編碼Ecode GB 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 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440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
GB 50462數據中心基礎設施施工及驗收規范
GB/T 51243物聯網應用支撐平臺工程技術標準
GB 51348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GB/T 5907.1—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設施 fire facilities
專門用于火災預防、火災報警、滅火以及發生火災時用于人員疏散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防火分隔設施、安全疏散設施等固定消防系統和設備。[來源:GB/T 5907.1—2014,2.63]
3.2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 internet of things system of fire facilities(Fiot)
通過感知設備,按照約定協議,連接消防設施、人、系統和信息資源,實現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采集、傳輸、交換、存儲、匯聚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3.3應用支撐平臺 application support platform
通過有線/無線網絡接入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實現消防信息集中處理、存儲、傳輸、交換、管理和分析,并能為各應用平臺提供數據服務的信息系統。
3.4應用平臺 application platform
利用應用支撐平臺匯聚的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為不同用戶提供應用服務的信息系統。
3.5聯網單位 networking units
對接入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消防設施負有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的單位。
3.6用戶信息傳輸裝置 user information device of Fiot
設置在聯網單位,通過有線/無線網絡與應用支撐平臺進行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傳輸的裝置。
3.7信息采集裝置 information collecting device
集成傳感器件獲取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的裝置。
注1:運行狀態信息包括并不限于壓力、水位、流量、位置、音視頻等信息。
注2:信息采集裝置分為一般型和集成型兩類。一般型信息采集裝置需配接用戶信息傳輸裝置上傳信息,集成型信息采集裝置自身具有信息傳輸功能。
3.8消防水系統信息裝置 network device of fire water system
用于采集、交換消防給水、消火栓、水滅火系統中感知水壓、流量、水位等的信息采集裝置。注:消防水系統信息裝置包括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液位監測裝置、末端試水監測裝置、管網水壓監測裝置等。
3.9防排煙系統信息裝置 network device of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
用于采集、交換消防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系統或設施中感知風壓和閥門啟閉狀態的信息采集裝置。注:防排煙系統信息裝置包括壓差監測裝置、閥門啟閉狀態監測裝置等。
3.10消防水泵信息監測裝置 information monitoring device of fire pump
能夠實時獲取消防水泵的啟/停、手/自動、電源和故障的狀態信息,并能通過網絡進行數據傳輸的信息采集裝置。
3.11 消防風機信息監測裝置 information monitoring device of fire fan
能夠實時獲取消防風機的啟/停、手/自動、電源和故障的狀態信息,并能通過網絡進行數據傳輸的信息采集裝置。
3.12 物聯監測 fire monitoring and test of Iot
釆用物聯網技術,依據相關標準,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測試性的檢查、檢測和監視,并將數字信號上傳。
3.13 物聯巡查 fire patrol of Iot
釆用物聯網技術,防火巡查人員按照預先設定的路線對消防設施的各巡查點進行巡視,對消防設施進行直觀檢查。
3.14 獨立式探測報警裝置 ndependent detection and alarm device
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無線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統稱。
4 縮略語
下列縮略語適用于本文件。
APP:(手機)應用軟件(application)
BIM: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CAN:控制器局域網絡(controller area network)
FioT: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internet of things for fire facilities system)
IoT: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
IPv4:互聯網協議第4版(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 4)
IPv6:互聯網協議第6版(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 6)
LoRa:遠距離無線電(long range radio)
NB-IoT:窄帶物聯網(narrow band internet of things)
NFC:近場通信(near field communication)
PoE:以太網供電(power over ethernet)
QoS:服務質量(quality of service)
RFID:射頻識別技術(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TCP:傳輸控制協議(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
UDP:用戶數據報協議(user datagram protocol)
5 系統要求
5.1 一般規定
5.1.1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使用的設備、材料、配件及軟件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
5.1.2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建設不應影響消防設施的功能與性能,并符合下列規定:
a)不應降低原有消防設施的技術性能指標;
b)不應降低原有消防設施的可靠性。
5.1.3 消防物聯網系統應對消防系統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物聯監測,并宜可視化呈現,且對超高層建筑宜利用BIM進行可視化呈現。
5.1.4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供電、通信、數據存儲、數據備份、數據處理等應符合系統容量設計要求,并應滿足安全性、可靠性、可維護性和可擴展性的要求。
5.1.5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信息安全特征應滿足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不可否認性。
5.1.6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應支持與其他信息系統數據共享。
5.2 系統設置
5.2.1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物或構筑物應設置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
5.2.2 以下消防設施應接入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其他消防設施宜接入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
a)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
b)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c)機械防排煙系統(設施);
d)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2.3 設置獨立式探測報警裝置的下列場所宜接入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
a)小檔口、小作坊、小娛樂場所;
b)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c)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其他兒童活動場所;
d)療養院的病房樓,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
5.2.4 設有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建筑物或構筑物應設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數據采集范圍應與消防設施的服務范圍相一致。
5.2.5 設有消防水系統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宜設消防水系統信息裝置,設有機械防排煙系統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宜設防排煙系統信息裝置;消防水系統信息裝置、防排煙系統信息裝置采用無線通信傳輸方式時在確保信息傳輸穩定的條件下可在信息采集點處就近設置,采用有線通訊傳輸方式時宜分別設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風機房或消防控制室。
5.2.6 消防水泵信息監測裝置、消防風機信息監測裝置宜就近在消防水泵、消防風機的位置設置。不同的消防水泵、消防風機可以合用信息監測裝置。
5.2.7 消防水泵信息監測裝置可與消防水系統信息裝置結合設置。消防風機信息監測裝置可與防排煙系統信息裝置結合設置。消防水系統信息裝置、防排煙系統信息裝置可與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結合設置。
5.2.8 消防水泵信息監測裝置、消防風機信息監測裝置可與對應設備的配電柜結合設置。
5.2.9 當消防水泵信息監測裝置或消防水系統信息裝置與消防水泵控制柜結合設置時,其裝置應符合消防水泵控制柜的產品認證規定。
5.3 系統體系架構
5.3.1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體系架構自下而上應由感知層、傳輸層和應用層構成,如圖1所示。
5.3.2 感知層的數據來源可來自傳感器、電子標簽、視頻采集終端、物聯巡查、第三方接口等。
5.3.3 傳輸層應采用身份認證、數據加密、數據檢驗等方式保證數據傳輸安全。
5.3.4 應用層分為聯網單位應用層和城市級應用層。聯網單位應用層和城市級應用層均包括應用支撐平臺和應用平臺。
5.3.5 聯網單位應用層部署宜采用本地服務器、邊緣計算網關和物聯網服務商提供的云平臺等三種方式。城市級應用層應滿足GB 50440相關要求。聯網單位應用層與城市級應用層之間的關系應滿足圖2。
5.4 系統功能與性能
5.4.1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具有下列功能:
a)應符合GB 50440、GB 26875.1、GB/T 26875.3、GB/T 26875.4和GB/T 26875.8的有關規定;
b)應能實時接收、存儲聯網單位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c)宜具有消防視頻接入功能,并宜支持報警聯動視頻功能。
5.4.2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性能指標符合下列要求:
a)從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和外部供電的集成型信息采集裝置獲取火災報警信息到聯網單位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接收的時間不應大于10 s,采用電池供電的集成型信息采集裝置獲取火災報警信息到聯網單位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接收的時間不應大于20 s;
b)除采用電池供電的信息采集裝置外,壓力傳感器、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可燃氣體探測等傳感器以及消防水系統信息裝置、防排煙系統信息裝置的數據上傳周期不應大于30 min;采用電池供電的信息采集裝置數據上傳周期、裝置與信息存儲與處理平臺之間的通信巡檢周期均不應大于24 h,有報警、故障等異常信息時應立即上傳;
c)聯網單位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應對與其連接的設備進行周期性巡檢,發現通信故障應在100 s內發出警告信號;與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外部供電的信息采集裝置之間的通信巡檢周期不應大于30 min;與內置電池供電的信息采集裝置之間通信巡檢周期不應大于24 h;
d)聯網單位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向城市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發送經確認的火災報警信息的時間不應大于3 s;
e)物聯網設備應通過時間服務器自動同步時間,誤差不應大于5 s;
f)運行數據信息、音頻和視頻信息的保存時間應符合GB 50440的相關規定。
5.4.3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供電符合下列要求:
a)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應采用消防電源供電;
b)設置在超高層建筑內的信息采集裝置應采用消防電源供電,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的信息采集裝置宜采用消防電源供電;
c)應用支撐平臺的數據庫設備供電符合下列規定:
1)應具有主電源、備用電源自動轉換功能;
2)備用電源的容量應能保證應用支撐平臺持續工作時間不小于24 h。
5.4.4 應用平臺的功能與性能符合下列規定:
a)應支持平臺擴展和數據訪問;
b)應能查詢建筑物或構筑物基本信息、單位基本信息、人員基本信息、消防設施基本信息、消防設施統計信息、消防設施報警信息、消防設施聯動信息、消防設施故障信息、消防設施屏蔽及物聯監測信息、消防設施維修信息、消防巡檢信息、消防維保信息、人員活動信息、消防設施物聯網設備實施運行狀態等;
c)應提供Web、APP、數據接口、短信、語音電話等使用方式;
d)應對所有操作進行日志記錄;
e)應在三維地圖上實時展示超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風險值、設施設備運行狀態,
f)宜在三維地圖上實時展現其他建筑的消防安全風險值、設施設備運行狀態;
g)宜支持視頻查看,宜支持報警聯動視頻功能,宜通過APP查看實時視頻流。
5.4.5 應用支撐平臺的功能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a)具有綜合管理數據庫、智能分析數據庫、數據可視化展示功能;
b)具有數據收集、處理、存儲和分發功能,并對系統的訪問應有身份認證和授權;
c)收到火災報警、設備或網絡故障告警、告警復位、屏蔽等信息后,平臺根據預案自動將信息通過通信網管實時推送到相關責任人;
d)能分析、判斷、統計、匯總消防設施的報警、故障、聯動、屏蔽等信息,自動生成消防設施運行狀態報告,通過APP、Web端等方式將報告信息推送到聯網單位、維保單位。
5.4.6 城市級應用支撐平臺應滿足GB 50440的規定,聯網單位應用支撐平臺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a)傳輸能力、處理能力和存儲能力支持在線擴展;
b)數據安全和存儲可靠性不小于99.99%;
c)支持動態更新、局部快速更新、動態功能擴展,并確保每日24 h的服務可用性;
d)支持5000個以上的建筑物或構筑物聯網實時數據并發接入,每秒事務處理量不低于10000 TPS。
5.4.7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的功能與性能應符合GB 26875.1的相關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支持有線和無線兩種傳輸方式,并支持TCP和UDP傳輸協議模式,支持多鏈路的自動切換;
b)內置支持市場主流報警主機的通信協議,數據傳輸過程中不出現亂碼,至少包含建筑名稱、消防報警主機號、回路號和點位號等信息,并支持遠程升級;
c)(備注源文件此處為字母a,筆者修改)具備多個RS485接口、支持通過Modbus通信協議接收感知層傳感器數據,并匯總上傳至應用支撐平臺。
5.4.8 物聯巡查應對消防設施的屬性、位置、狀態和人員的活動通過電子化方式進行記錄。5.4.9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設備(含傳感器)的防護等級應適應所在環境要求:
a)與消防水泵設置的同一空間的設備防護等級不低于IP55,其他設備的防護等級不低于IP30;
b)設置在室外的傳感器的防護等級不低于IP65,且有防護措施。
5.4.10 在爆炸性、腐蝕性等特殊環境中應用的傳感器等組件和設備應滿足國家防爆、耐腐蝕檢測規定。
5.5 系統安全設計
5.5.1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網絡安全應符合下列要求:
a)各類裝置接入系統時,網絡連接安全,傳輸數據有加密;
b)對系統的訪問有身份認證和授權;
c)建立網管系統,設置防火墻,具有攻擊防御和溯源安全措施。
5.5.2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應用安全應符合下列要求:
a)數據庫具有熱備份功能,必要時數據庫進行異地備份;
b)具有系統運行和操作日志管理功能;
c)火災報警信息、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巡檢巡查信息、系統運行和操作日志記錄信息等不被修改和刪除。
6 信息采集設計
6.1 一般規定
6.1.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優先采用自帶物聯網功能的消防設施。超高層建筑消防給水系統應采用物聯網消防給水成套機組,其他建筑消防給水系統宜采用物聯網消防給水成套機組。
6.1.2 消防物聯網系統數據采集應滿足GB 50440的規定。
6.1.3 數據采集應優先利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原有消防設施已有的感知信息,不應重復采集。
6.1.4數據采集宜按不同的消防設施系統分別進行,并宜匯總到相應系統的采集裝置。
6.1.5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采集的消防設施編碼應具有唯一性,編碼宜符合GB/T 31866的規定。
6.1.6信息采集裝置的選用符合以下功能及性能要求:
a)應符合GB 50440關于信息采集裝置功能與性能要求。
b)應支持遠程軟件升級,應支持遠程參數配置,并應具備傳感器零基準點校正功能;
c)傳感器宜通過消防電源或相應的信息采集裝置供電。當采用內置電池供電時,電池使用壽命不應低于3年;
d)傳感器的采樣頻率不應低于1次/分鐘,采用電源直接供電時,數據傳輸頻率不應低于2次/小時,采用電池供電時數據傳輸頻率不應低于1次/天,報警、故障信息應實時傳輸。
6.1.7 電子標簽的選用符合下列規定:
a)電子標簽可采用RFID標簽、NFC標簽、二維碼標簽、藍牙標簽、Wi-Fi標簽;
b)物聯巡查的各巡視點應設置電子標簽,電子標簽宜設置在消火栓箱、防火卷簾門、變配電柜等消防設施部件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c)電子標簽的存儲信息應包含設備ID,并對應唯一的消防設施部件及場所部位信息;
d)電子標簽采用二維碼標簽時,宜選用防水性能良好的材料;
e)NFC標簽讀取時間宜不大于2 ms,讀取次數應大于100000次,讀取距離應大于20 mm,應小于100 mm。
6.2 感知層信息接入要求
6.2.1 感知信息應通過用戶信息傳輸裝置、集成型信息采集裝置或邊緣計算網關接入應用層。
6.2.2 有狀態信息輸出接口的消防設施可通過其接口接入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將消防設施信息通過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經有線/無線網絡傳輸到應用層。
6.2.3 無狀態信息輸出接口的消防設施可通過一般型信息采集裝置經有線/無線網絡,將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通過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經有線/無線網絡傳輸到應用層;或經集成型信息采集裝置,將消防設施信息直接通過有線/無線網絡傳輸到應用層。
6.2.4 獨立式探測報價裝置可通過邊緣計算網關直接接入城市級應用層。
6.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3.1 應采集下列信息:
a)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故障、屏蔽、關機/復位/自檢等狀態信息;
b)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手動/自動、動作、故障、反饋、關機/復位/自檢等狀態信息;
c)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剩余電流報警、線纜溫度報警、故障電弧報警、故障報警、控制器關機/復位/自檢等狀態信息;
d)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的報警、故障、控制器關機/復位/自檢等狀態信息。
6.3.2 獨立式探測報警裝置應采集火災報警和故障信息,采用電池供電時,應采用低功耗設計,電池使用壽命不應低于3年。
6.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
6.4.1 采集的信息符合下列要求:
a)應采集高位消防水箱、轉輸消防水箱、減壓水箱和消防水池的水位信息、水位異常報警信息;
b)應采集消防水泵出水總管和各分區最不利點處壓力信息、壓力開關動作信息和壓力異常報警信息;
c)應采集消防水泵啟動/停止動作狀態、故障狀態信息,水泵控制柜電源工作狀態、手動/停止/自動工作狀態;
d)應采集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流量開關動作信息;
e)應采集室內消火栓按鈕的動作信息;
f)應采集室外消火栓系統水壓信息和壓力異常報警信息;
g)超高層建筑應采集消防信號閥啟閉狀態信息和消防引入管壓力信息,其他建筑宜采集消防信號閥啟閉狀態信息和消防引入管壓力信息。
6.4.2 信息采集裝置的性能符合下列要求:
a)系統側壓力傳感器量程宜為(0~2.4)MPa,末端壓力傳感器量程宜為(0~1.2)MPa;
b)水壓信息采集裝置的壓力誤差不應大于0.02 MPa;
c)水位信息采集裝置的水位誤差不應大于0.02 m;
d)當與信息采集裝置連接的消防設施出現下列情況時,信息采集裝置應能在100 s內準確識別,并在30 s內上傳:
1)消防水箱(池)的水位異常;
2)消防給水管網壓力異常;
3)消防水泵控制柜設置為非自動狀態;
4)消防水泵控制柜電源故障;
5)室外消火栓系統的水壓異常。
6.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6.5.1 采集的信息符合下列要求:
a)應滿足6.4.1條第a)、b)、c)、d)和g)款的要求;
b)應采集末端試水裝置和試水閥的壓力信息和壓力異常報警信息;
c)應采集水流指示器、消防信號閥、報警閥、壓力開關的工作狀態和動作信息。
6.5.2 信息采集裝置的性能應滿足6.4.2條第a)、b)、c)款的要求和d)款第1)、2)、3)、4)項的要求。
6.6 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系統
6.6.1 采集的信息符合下列要求:
a)應采集風機控制柜手動/自動、啟動/停止、電源和故障信息;
b)應采集送風口、排煙口、排煙窗或排煙閥開啟和關閉的動作信號,電動防火閥和排煙防火閥關閉的動作信號;
c)宜采集前室、封閉避難層(間)與走道之間、樓梯間與走道之間的壓差。
6.6.2 當與信息采集裝置連接的消防設施出現下列情況時,信息采集裝置應能在100 s內準確識別,并在30 s內上傳:
a)防排煙風機啟動/停止異常信息;
b)防排煙風機控制柜的工作狀態為手動狀態;
c)送風口、排煙口、排煙窗或排煙閥的開啟、復位等狀態異常。
6.7 氣體滅火系統
應采集系統手動/自動工作狀態、故障信息、系統啟動/停止信息、緊急停止信號、氣體鋼瓶壓力或重量報警、壓力開關動作信號等信息。
6.8 其他消防設施
6.8.1 水噴霧滅火系統、細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采集的信息應符合第6.5條的規定。
6.8.2 干粉滅火系統采集的信息應符合第6.7條的規定。干粉滅火裝置應采集壓力開關動作信號,宜采容器的壓力信息。
6.8.3 建筑滅火器宜設置電子標簽,并通過物聯巡查的方式,對其外觀、數量、壓力、使用年限、滅火劑有效期、維修標示及設置位置狀況進行巡查。
6.8.4 廚房設備滅火裝置宜設置電子標簽,并通過物聯巡查的方式,對其裝置部件、外觀標志、壓力、滅火劑有效期進行巡查。
6.9 視頻監控系統
6.9.1 宜采集下列信息:
a)消防控制室值班視頻信息;
b)消防疏散通道和疏散樓梯堵塞視頻信息;
c)安全出口視頻信息;
d)避難層視頻信息;
e)車庫充電樁視頻信息;
f)消防登高場地視頻信息;
g)消防車通道視頻信息;
h)電纜井視頻信息;
i)超高層建筑停機坪視頻信息。
6.9.2 視頻信息采集裝置選用應符合GB/T 28181的相關規定。
6.9.3 視頻監控系統符合下列要求:
a)應優先利用聯網單位已有的視頻監控信息;
b)宜支持室內疏散樓梯及通道被占用報警、室外消防車通道被占用報警;
c)宜支持消防控制室人員在崗/離崗識別、消防控制室人員持證上崗識別;
d)宜支持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識別報警;
e)宜支持火災煙氣識別和明火識別;
f)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控制設備動作時,宜聯動相應部位的視頻監控圖像。
7 系統傳輸設計
7.1 傳輸網絡
7.1.1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通信傳輸網絡應確保系統內、外部數據傳輸交換的安全性,并應符合GB/T 26875.3、GB/T 26875.8和GB/T 22239的規定。
7.1.2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通信傳輸網絡優先專網,不具備條件的,應加強信息安全防護。攝像頭視頻分析等帶寬需求較大的場景應采用專網。
7.1.3 傳輸網絡可采用有線通信、無線通信或有線無線結合等多種傳輸方式。有線通信宜采用以太網、PoE、RS485、CAN等;無線通信宜采用蜂窩(4G或5G)、LoRa、NB-IoT、WiFi等通信方式。
7.2 傳輸協議與傳輸安全
7.2.1 傳感器的信號接口應符合GB/T 30269.701的規定。
7.2.2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及信息采集裝置(集成型)到應用支撐平臺的傳輸協議應符合GB/T 26875.3和附錄A的規定。
7.2.3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應用平臺之間、應用平臺與其他業務系統之間的數據交換傳輸協議應符合GB/T 26875.8和附錄A的規定。
7.2.4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應通過身份認證、傳輸加密、數據校驗等方式確保數據傳輸的安全性,并應符合GB/T 22239的規定。
8 系統應用平臺
8.1 一般規定
8.1.1 城市級應用平臺應符合GB 50440的規定,城市級應用支撐平臺應符合GB 50440和GB/T 51243的規定。
8.1.2 聯網單位級應用平臺性能要求如下:
a)當應用支撐平臺的設計接入容量超過1000個聯網單位時,平臺至網絡運營商之間的通信鏈路宜采用物理獨立的2個或以上路由,數據宜異地備份;
b)應滿足各平臺應用的流量沖擊要求,并能根據業務發展規模及業務特性進行分級;
c)應具備對各類應用端到端的QoS保障能力、策略控制能力和故障自愈能力,應能提供差異化的服務,可通過網絡資源調度、對不同優先級的用戶提供不同的服務質量;
d)應支持各種場景下用戶信息傳輸裝置、信息采集裝置、各類終端(/接入網關)的安全接入,對其進行認證、鑒權,并提供鏈接配置信息;
e)宜具備海量終端的地址管理、拓撲管理等功能,宜同時支持IPv4和IPv6。
8.2 城市級應用平臺
8.2.1 應符合GB 50440關于系統應用平臺的規定。
8.2.2 應支持與火災報警信息、建筑物基本信息等數據與滅火救援和指揮平臺對接。
8.2.3 應支持遠程人臉識別、遠程應答等遠程查崗功能。
8.2.4 應支持對聯網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社會公眾等參與方進行信用管理。
8.2.5 應能查看、統計分析區域內聯網單位的消防設施運行狀態。
8.2.6 應能查看區域內聯網單位的火災風險,并在地圖顯示。
8.2.7 應生成區域內火災事故數據庫,并應定期進行區域火災風險形勢分析。
8.2.8 應能為聯網單位、社會公眾提供在線消防知識培訓等服務。
8.3 聯網單位應用平臺
8.3.1 應能接收并顯示本聯網單位消防設施實時運行狀態信息。
8.3.2 接收到本單位火警、故障、異常信息后,應有聲音提示和文字、圖形顯示,應具有在線火警確認和取消、故障與異常確認和恢復功能,并應對處理全過程進行記錄和跟蹤。
8.3.3 應能支持聯網消防設施自動巡檢功能,巡檢過程中根據維保內容下發動作指令,監測設施狀態信息,并生成巡檢報告。自動巡檢操作需由專業人員進行負責。
8.3.4 應能錄入故障信息,并具有故障處理自動分配、追蹤、歸檔。
8.3.5 應有聯網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8.3.6 應能錄入、修改、上傳和查詢本文件規定的聯網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8.3.7 應支持移動端巡查功能,且具有管理巡查路線、巡查點位、巡查實現,并能通過定位、文字、錄音、照片、視頻方式記錄巡查情況和查詢本單位歷史巡查信息。
8.3.8 應支持遠程人臉識別、遠程應答等遠程查崗功能。
8.3.9 應能依據值班員歷史巡查、查崗數據對值班員的履職情況進行查詢和統計。
8.3.10 應能接收各級監管平臺下發的通知、通告信息,并有聲音和文字提示。
8.3.11 應能依據超高層建筑設計使用年限、建筑設備設施情況,制定超高層建筑運行維護檢查方案。
8.3.12 應能實現對消防維保情況的第三方監管,確保維保計劃有效實施。維保計劃未按計劃實施應能進行提示。
8.3.13 應能根據本單位的消防設施運行狀態、維保情況、值班情況等,對聯網單位消防安全風險進行分析,并生成分析報告。應能查詢歷史報告。
8.3.14 應能查詢本單位的歷史火警、故障、設施異常等信息,并形成月度、季度和年度統計報表。
8.3.15 應支持查看本單位信用評級。
8.3.16 應支持移動端訪問。
8.3.17 宜通過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實現消防控制室遠程操作,且遠程操作優先級應低于消防控制室操作優先級。
9 系統施工
9.1 一般規定
9.1.1 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或資格,應按照設計要求編寫施工方案,施工現場應有健全的施工管理體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按照附錄B的規定開展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
9.1.2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施工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a)設備布置平面圖、系統圖、網絡拓撲圖、網絡布線連接圖等技術文件;
b)設備對外輸出接口技術參數、通信協議等技術文件;
c)系統安裝調試方案。
9.1.3 施工過程中需臨時停用消防設施時,施工單位應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和專項應急預案。
9.1.4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施工過程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a)校對、審核圖紙,并復核是否與施工現場一致;
b)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進行交接檢驗,并經監理工程師簽證后再進行下道工序;隱蔽工程在隱蔽前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文件;
c)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開展施工過程質量檢查,并應按照表C.1填寫;
d)安裝完成后,施工單位對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安裝質量進行全數檢查,并按有關專業調試規定進行調試,并應按照表C.2填寫;
e)調試完成后,施工單位應進行自驗收,驗收合格后應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驗收申請。
9.1.5 監理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進行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質量控制資料驗收,并應按附錄D填寫。
9.1.6 建設單位應組織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并應按附錄E填寫。
9.1.7 有爆炸危險性的場所,系統的布線和部件的安裝應符合GB 50257的相關規定。
9.2 進場檢驗
9.2.1 設備、材料及配件進入施工現場應具有清單、使用說明書、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國家法定質檢機構的檢驗報告等文件,且規格、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
9.2.2 傳感器的設計參數應滿足設計要求,產品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和行業標準。
9.3 安裝施工
9.3.1 消防物設施聯網系統布線安裝應符合GB 50116的規定,防雷接地安裝應符合GB 50116和GB 51348的規定。
9.3.2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設備的安裝符合下列要求:
a)無線通訊設備在安裝前,應使用信號測試設備檢查安裝點的無線網絡信號強度,且測試點與安裝點之間的距離宜不超過200 mm,安裝點無線網絡信號強度應高于設備無線信號接收靈敏度,對超高層建筑應留有至少10dB裕量,對其他建筑宜留有至少10 dB裕量;
b)設備應安裝牢固,并應留有檢查、維護的空間,便于人員操作;
c)設備連線應連接可靠、捆扎固定、排列整齊,不得有扭絞、壓扁和保護層斷裂等現象;
d)壓力傳感器、流量傳感器與消防給水管道連接處應無滲漏;
e)消防給水管道上設置的壓力傳感器應在系統管道上接出支管或利用原有壓力表的連接支管,支管的長度宜不大于500 mm,并應設置檢修閥門;
f)視頻采集終端應安裝在視角寬闊、無阻擋的位置;
g)應按表E.2填寫安裝位置信息,并應在安裝位置設置包含設備編號和設備名稱的明顯標識。
9.3.3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使用的軟件涉及第三方版權時,應具有軟件使用(授權)許可證。
9.3.4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宜采用云部署,采用本地化部署時,應用支撐平臺施工宜符合GB 50462的規定。
10 系統調試與驗收
10.1 系統調試
10.1.1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應在施工完成后,正式投入使用前進行系統調試。
10.1.2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調試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a)系統各設備和平臺軟件按設計要求安裝完畢;
b)系統中各用電設備分別進行單機通電檢查,并檢查合格;
c)制定調試和試運行方案。
10.1.3 系統調試應包括下列內容:
a)用戶信息傳輸裝置;
b)信息采集裝置;
c)消防水泵信息監測裝置;
d)防排煙系統信息監測裝置;
e)系統運行平臺。
10.1.4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a)模擬一起火災報警,并檢查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接收火災報警信息的完整性;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在10 s內按規定的通信協議和數據格式將信息通過報警傳輸網絡送達到消防設施物聯網數據應用平臺;
b)模擬建筑消防設施的各種狀態,并檢查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接收信息的完整性;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在20 s內按照規定的通信協議和數據格式將信息通過報警傳輸網絡送至消防設施物聯網數據應用平臺;
c)同時模擬一起火災報警和一處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改變,并檢查消防設施物聯網數據平臺接收信息的順序是否體現火災報警優先的原則;
d)用戶信息傳輸裝置進行自檢操作,并報告自檢情況;
e)采用秒表計時方式全數檢查。
10.1.5 信息采集裝置的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a)與信息采集裝置連接的消防設施觸發火災報警后,信息采集裝置在3 s內準確識別并上傳;
b)消防設施運行數據信息與實際測試的數值一致;
c)消防設施運行數據按照規定的通信協議和數據格式上傳至應用支撐平臺,并滿足時限要求;
d)采用秒表計時方式全數檢查。
10.1.6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信息采集裝置的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a)水壓信息數值與機械壓力表數值一致;
b)檢查設備數據發送端口、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確;
c)查詢數據庫,并校驗給水信息采集傳感器設備水壓數值、設備號等相關信息是否成功發送并寫入數據庫;
d)模擬水系統管網壓力變化和水壓過低報警,檢查信息采集裝置接收、傳輸信息的完整性,檢查是否在規定時間內識別、上傳信息;
e)模擬消防水箱(池)的水位變化和水位過低報警,檢查信息采集裝置接收、傳輸信息的完整性,檢查是否在規定時間內識別、上傳信息;
f)設置消防水泵控制柜為手動啟動狀態,檢查信息采集裝置是否在規定時間內識別、上傳信息;
g)模擬消防水泵控制柜電源故障,檢查信息采集裝置是否在規定時間內識別、上傳信息;
h)模擬室外消火栓壓力異常,檢查信息采集裝置是否在規定時間內識別、上傳信息;
i)啟動末端試水裝置或試水閥,檢查信息采集裝置是否按要求進行信息上傳;
j)采用秒表計時、信息核對方式全數檢查。
10.1.7 防排煙系統信息采集裝置的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a)檢查傳感器設備數據發送端口、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確;
b)查詢數據庫,校驗排煙系統信息采集傳感器設備壓差數值、設備號等相關信息是否成功發送并寫入數據庫;
c)設置機械防排煙風機控制柜為手動啟動狀態,檢查信息采集裝置是否在規定時間內識別、上傳信息;
d)模擬送風口、排煙口、排煙窗或排煙閥開啟和關閉,檢查信息采集裝置是否在規定時間內識別、上傳信息;
e)模擬電動防火閥和排煙防火閥關閉,檢查信息采集裝置是否在規定時間內識別、上傳信息;
f)啟動機械防煙排煙系統,檢查信息采集裝置是否按要求進行信息上傳;
g)采用信息核對、直觀檢查方式全數檢查。
10.1.8 視頻信息采集裝置的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a)檢查視頻采集終端視頻清晰度是否滿足要求;
b)檢查室內消防疏散樓梯及通道被占用、室外消防車通道被占用、消防控制室人員在崗/離崗等視頻圖像分析功能是否滿足要求;
c)檢查視頻采集終端本機循環存儲功能,實時存儲視頻圖像時間是否滿足要求;
d)應檢查視頻采集終端視頻流、像素幀等控制情況,在支持發起指令后的3 min內發回現場實時的一秒一幀、連續5幀視頻流關鍵幀或等效照片;
e)通過域名遠程查看實時視頻采集情況;
f)采用秒表等儀表和直觀檢查方式按30%數量進行抽查,且不少于2件。
10.1.9 運行平臺的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a)通過Web端和手機APP端分別訪問系統,根據各應用平臺說明書進行操作,并校驗平臺軟件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及數據準確性;
b)模擬消防設施的火警、故障,對應用平臺通知方式進行驗證,并進行完整的處理流程測試;
c)按本文件第8章規定的平臺設計功能對平臺進行驗證;
d)采用操作使用的方式全部檢查。
10.1.10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在各項功能調試后應進行試運行,試運行時間不應少于1個月。
10.1.11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調試記錄應形成技術文檔,保存備查。
10.2 系統驗收
10.2.1 系統竣工后,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工程驗收。驗收不合格不應投入使用。
10.2.2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驗收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后進行試運行,試運行時間不應少于1個月,復驗不合格的,應再次整改并試運行,直至驗收合格。
10.2.3 系統驗收時,施工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a)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b)系統設計文件、工程(項目)合同、設計變更通知書、平臺軟件使用(授權)許可證;
c)系統設備清單、產品的檢驗報告、合格證及相關材料;
d)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調試報告;
e)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f)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g)施工過程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h)質量控制檢查資料。
10.2.4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工程驗收應按附錄D的要求填寫。
10.2.5 試驗或檢查的次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a)設備功能驗收試驗1次;
b)平臺功能驗收檢查1次;
c)各項通信功能驗收進行3次通信試驗;
d)系統集成功能驗收試驗2次。
10.2.6 消防設施物聯網工程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設施的接入符合第5章的規定;
b)消防設施信息接入符合第6章的規定;
c)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消防水系統信息采集裝置、防排煙系統信息采集裝置、其他信息采集裝置等數據發送正常;無線信號強度正常。
10.2.7 應用平臺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用平臺接收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消防水系統信息采集裝置、防排煙系統信息采集裝置、其他信息采集裝置等數據正常,平臺數據顯示及相關功能正常;
b)具有遠程控制功能的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消防水系統信息采集裝置、防排煙系統信息采集裝置、其他信息采集裝置等遠程控制功能正常,反饋信息正常;
c)移動端數據顯示及相關功能正常。
11 運維管理
11.1 一般規定
11.1.1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投入使用后應進行運行維護管理。
11.1.2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應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承擔,運行維護單位的技術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能力。
11.1.3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正式運行后,應每日24 h不間斷運行,不得隨意關閉系統。當因故障或維護需要停用系統時,應提前向城市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提出申請。
11.1.4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運行維護的技術文檔應滿足GB 50440的規定。
11.1.5 對于僅安裝有獨立式探測報警裝置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宜由建設單位和設備供應商負責后期運行維護。
11.2 運行管理
11.2.1 聯網單位應按附錄F的要求對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進行定期巡查檢查。11.2.2當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發生變更時,聯網單位應及時進行更新。
11.2.3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網絡應滿足消防設施物聯網設備在線監測要求,當出現意外中斷時,應及時處理。
11.2.4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軟硬件設施的安裝、調試、排除故障等應由專業的技術人員負責,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拆卸、安裝任何軟硬件設施;
11.2.5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管理人員應嚴格監督數據庫使用權限、用戶密碼使用情況,并宜定期更換用戶口令密碼。
11.3 維護管理
11.3.1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維護管理應按附錄F的要求進行,并應符合GB 25201、GB 29837的規定。
11.3.2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消防地理信息應及時更新。11.3.3聯網單位應及時更換使用周期超過產品說明書標識壽命的設備組件。
11.3.4 消防物聯網系統平臺服務商應按下列要求定期維護數據庫和軟件平臺:
a)每日匯總未接入設備、報警和故障情況,并及時通知聯網單位;
b)每月檢查數據庫使用情況,必要時宜對存儲空間進行擴充。
附錄A
(規范性)
接口協議
A.1 物聯設施設備接口規范
A.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采集的數據應滿足表A.1要求。
A.1.2 氣體/干粉滅火系統采集的數據應滿足表A.2要求。
A.1.3 視頻監控系統采集的數據應滿足表A.3要求。
A.1.4 聯網終端采集的數據應滿足表A.4要求。
A.2 應用平臺接口規范
A.2.1 系統運行平臺接口的標準應能基于http/https的訪問,應滿足城市級消防物聯網應用平臺與聯網單位運行平臺之間的數據交互接口要求。
A.2.2 首次接入時,街道級、區級城市消防物聯網應用平臺應向上級城市消防物聯網應用平臺發起注冊請求;收到注冊請求的城市消防物聯網應用平臺應對接入注冊請求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為接入的消防物聯網應用平臺分配唯一標識。
A.2.3 登陸接口應為https://IP地址/login-域名或IP地址,登陸接口參數和描述見表A.5。
A.2.4 獲取建筑物或構筑物信息接口應為http://IP地址/getbuildinginfo/buildingID。建筑物或構筑物信息接口參數、參數類型和描述宜按表A.6執行。
A.2.5 聯網聯網單位信息接口應為http://IP地址/getcompanyinfo/buildingID。聯網單位信息接口參 數、字段 類型和描述宜按表A.7執行。
A.2.6 消防控制室接口應為http://IP地址/getControlroominfo/ControlroomID。登陸接口參數、參 數類型和描述宜按表A.8執行。
A.2.7 消控室人員接口應為http://IP地址/getuserinfo/buildingID。登陸接口參數、參數類型和描 述宜按表A.9執行。
A.2.8 報警主機接口應為http://IP地址/gethostinfo/HostID。登陸接口參數、參數類型和描述宜按 表A.10執行。
A.2.9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接口要求宜按表A.11至表A.21執行。
A.2.10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數據接口宜按表A.22至表A.27執行。
A.2.1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數據要求宜按表A.28至表A.33執行。
附錄B
(規范性)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應由施工單位質量檢查員按表B.1填寫,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確認,并應做出檢查結論。如本項目無監理單位,則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檢查確認。
附錄C
(規范性)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
C.1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應由施工單位質量檢查員按表C.1填寫,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確認,并應做出檢查結論。如本項目無監理單位,則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檢查確認。
C.2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調試記錄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調試記錄應由施工單位質量檢査員按表C.2填寫,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確認,并應做出檢查結論。如本項目無監理單位,則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檢查確認。
附錄D
(規范性)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檢查記錄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檢查記錄應由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按表D.1進行驗收和填寫。如本項目無監理單位,則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開展。
附錄E
(規范性)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工程驗收記錄
E.1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工程驗收記錄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工程驗收記錄應由建設單位按表E.1填寫,綜合驗收結論由參加驗收的各方共同商定并簽章。
E.2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驗收設備安裝位置信息登記表
應由施工單位按表E.2填寫,并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確認并簽章。
E.3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系統驗收表
可按表E.3填寫,并應由參加驗收的各方共同商定并簽章。
附錄F
(規范性)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運行維護管理項目及周期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運行維護管理項目及周期要求應符合表F.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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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灣消防公司主營:海灣消防報警系統銷售,消防設備安裝,海灣氣體滅火、海灣電氣火災、消防水噴淋系統施工安裝,售后維修,海灣消防網站:http://www.ntwxdyj.com/;海灣消防服務熱線:4006-59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