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灣消防集團分享:四川省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消防設計指南(試行)
前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是重大民生 工程和發展工程,對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推動惠民生擴內需、推進城市更新和開發建設方式轉型、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現行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能很好的適用于現階段規劃建設,但由于歷史發展階段不同、技術水平及技術標準不完善等原因,城鎮老舊小區在改造過程中受限于建筑結構等客觀條件,在嚴禁“大拆大建”的工作要求下,無法完全執行現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城鎮老舊小區消防改造難以整改或者無法整改,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也缺乏依據,一定程度上將制約我省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及城市更新工作的推進。
受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應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牽頭編制本指南。在編制過程中,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省消防救援總隊、應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成立了課題組, 結合當前我省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消防需求,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邀請從事規范編制、消防設計、 消防救援的專家進行審查,最終形成本指南。
本指南以確保不降低城鎮老舊小區原有消防安全水平為總原則,基于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客觀實際,總結歸納工作中存在的典型消防問題,對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消防技術問題及適用消防技術標準等提出了指導意見,力求實現消防安全性能整體提升和改善。同時,在尊重歷史的前提下,為開展城鎮老舊小區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提供依據和指導。
本指南共分為 8 章,主要內容包括:1 總則;2 基本規定; 3 總平面布局;4 建筑構造和安全疏散;5 滅火救援設施;6 消防設施;7 用電安全;8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
本指南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應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將有關資料寄至應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 川省成都市金牛區金科南路 69 號,郵編:610036,聯系電話: 028-87512153),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
主編單位: 應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袁 滿 張文華 邱 磊 朱 磊 林耀文 黃德祥 甘廷霞 余佳蔚 何勤理 王露熹 何學超 謝元一 楊曉菡 王紀鋒 張界宇 蔡昌洪
主要審查人:江 剛 趙克偉 王宗存 張向陽 陳 南 廖曙江 孫 鋼 李國輝 朱 強 胡英男
四川省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消防設計指南(試行)
1 總則
1.0.1 為了提升城鎮老舊小區消防安全,破解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存在的新老消防技術標準適用難題,規范和明確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中的消防設計及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 全,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納入了各地專項改造規劃或年度計劃的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的消防設計及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1.0.3 本指南不適用于木結構居住建筑、歷史建筑、臨時性建筑, 以及村民自建住宅等消防改造。
1.0.4 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不得降低原有消防安全水平,鼓勵按照現行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改造,在技術和經濟可行基礎上,實現消防安全性能整體提升。
1.0.5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等的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時,應從其規定。
1.0.6 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利用對于不改變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積的,宜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受條件限制確有困難的,應不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時的消防技術標準。
1.0.7 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的消防設計內容可按本指南執行,其他內容尚應符合國家和四川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基本規定
2.0.1 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不得改變住宅建筑主體結構或使用功能。確需改變主體結構或使用功能的,應報相關部門批準,并應嚴格執行現行消防技術標準。
2.0.2 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涉及的公共活動用房、托兒所及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老年人照料設施等場所應符合現行消防技術標準規定。
2.0.3 鼓勵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綜合運用物防、技防措施,強化消防管理來滿足消防安全需要,探索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實現改造可行性和技術合理性的統籌協調。
3 總平面布局
3.1 防火間距
3.1.1 住宅建筑的防火間距在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的有關規定確有困難時,應結合現場情況采用不可開啟的防火窗或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防火窗(門)等措施。
3.1.2 相鄰兩座住宅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規定,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其防火間距維持現狀。 1 相鄰建筑外墻為不燃性墻體; 2 建筑對應部位外墻均為無門、窗、洞口的實體墻; 3 建筑對應部位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 當不滿足上述任一條件時,采取下列技術措施: 1 應在兩棟住宅建筑之間分散布置不少于 2 具市政消火栓 或室外消火栓; 2 應在住宅建筑戶內設置家用火災安全系統或獨立式感煙 探測報警器; 3 戶內宜配置一套輕便消防水龍。
3.2 室外疏散通道
3.2.1 城鎮老舊小區在首層應設置直接通向寬敞地帶或市政道 路的室外疏散通道,其凈寬度不應小于3m。
4 建筑構造和安全疏散
4.1 建筑構造
4.1.1 住宅建筑新增或更換的、用于建筑結構加固的構(配)件, 以及替換相同功能的構(配)件,其耐火極限應不低于原構(配) 件,燃燒性能應為不燃材料。保留的建筑構(配)件可維持現狀。
4.1.2 住宅與非住宅部分之間的防火(隔)墻,建筑外墻上、下 4 層開口之間的防火措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 范》GB50016 的有關規定。
4.1.3 住宅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的外墻保溫和外墻裝飾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的規定。當外立 面改造不涉及外墻保溫系統時,外墻保溫系統可維持現狀。
4.1.4 當兩座住宅建筑防火間距不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 防火規范》GB 50016 規定時,相鄰外墻外保溫系統采用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 B1級。
4.1.5 住宅建筑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內禁止穿過或設置可燃氣體管道。敞開樓梯間內不應設置可燃氣體管道。
4.1.6 住宅建筑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以及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礙物。
4.1.7 住宅建筑內部電纜橋架、電纜管道等在穿越樓板、分戶墻、 防火隔墻、防火墻處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防火封堵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 的要求。
4.1.8 住宅建筑增設的油煙管道或公共煙道不應貼鄰敞開樓梯間的自然通風口布置。
4.1.9 戶外廣告牌的設置不應遮擋住宅的外窗,不應影響滅火救援需要。戶外電子發光廣告牌及其電氣線路不應直接安裝(敷設) 在可燃物體上。
4.2 安全疏散
4.2.1 單元式住宅建筑的疏散樓梯間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21m 時,可采用敞開樓梯間。
2 建筑高度大于 21m、不大于 33m 時,可采用封閉樓梯間;當開向樓梯間的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可采用敞開樓梯間。
3 建筑高度大于 33m,但不大于 54m 時,可采用封閉樓梯間,但開向樓梯間的戶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4 建筑高度大于 54m 時,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4.2.2 建筑高度不大于 33m 的內廊或封閉式外廊住宅建筑應設封閉樓梯間;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內廊或封閉式外廊住宅建筑應設防煙樓梯間;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敞開式外廊住宅建筑應設封閉樓梯間。
4.2.3 高層塔式住宅建筑的疏散樓梯間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4.2.4 疏散樓梯間需由敞開樓梯間改造為封閉樓梯間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新增封閉樓梯間的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2.00h;
2 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3 封閉樓梯間應能自然通風;
4 封閉樓梯間不能自然通風或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或采用防煙樓梯間。確因現場條件限制不具備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可采用符合下列規定的直灌式正壓送風系統:
1)同一樓梯間采用兩個送風口送風,送風口之間豎向距離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 1/2;
2)送風機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當送風機安裝在室外時,確有困難無法設置專用機房的,可設置于耐火極限不低于 1.00h,且通風及耐候性能良好的保護箱體內;
3)送風口不應設在影響人員疏散的部位;
4)送風量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的相關規定。
4.2.5 疏散樓梯間需由封閉樓梯間改造為防煙樓梯間時,前室和樓梯間的防煙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的相關規定。
4.2.6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間應分別獨立設置。確因現場條件限制,住宅與非住宅部分在豎向共用疏散樓梯間的,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非住宅部分應通過前室進入共用疏散樓梯間,前室的使用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的規定;
2 住宅部分的戶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4.2.7 住宅建筑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安裝有門禁系統的住宅,應保證住宅直通室外的門在任何時候能從內部徒手開啟。
5 滅火救援設施
5.1 消防車道
5.1.1 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應統籌規劃小區內部及周邊道路系統、停車位和公共綠化空間等,道路應考慮消防車的通行需要。
5.1.2 高層住宅建筑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建筑的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5.1.3 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住宅建筑,當內院或天井的短邊長度大于 24m 時,宜設置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當該建筑沿街時,應設置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其間距不宜大于 80m。
5.1.4 消防車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 4m;
2 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
3 消防車道與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
5.1.5 城鎮老舊小區的消防車道不能滿足第 5.1.4 條要求時,可按照建設時的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改造;有條件的可通過拆除周邊違章建(構)筑物、借用相鄰城市道路或相鄰地塊等方式解決。消防改造不得降低現有消防救援條件。
5.1.6 消防車道應設置明顯的永久性標識,不得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作業的障礙物。
5.2 微型消防站配置
5.2.1 城鎮老舊小區應結合社區服務中心設置居民社區微型消防站。居民社區微型消防站的設置應符合社區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相關規定。
5.2.2 城鎮老舊小區確無法按要求設置消防車道的,所在社區宜聯合當地消防救援部門按照下列要求在社區微型消防站配置消防車輛:
1 道路凈寬度為 3-4m 時,配置小型消防車;
2 道路凈寬度為 2-3m 時,配置消防摩托車。
6 消防設施
6.1 消防給水設施和消火栓系統
6.1.1 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中,多層住宅建筑的消防給水宜采用市政消防給水。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給水宜按現行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等的有關規定執行。
6.1.2 城鎮老舊小區消火栓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不宜小于 2.0h。
6.1.3 城鎮老舊小區的室外消火栓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居住人數不超過500人且建筑層數不超過3層的住宅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2 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 15L/s;
3 室外消火栓的數量應根據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和保護半徑經計算確定,保護半徑不應大于 150m,每個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 10L/s-15L/s 計算;
4 距離住宅建筑 30m 范圍內無消防車道時,應在住宅周圍增設室外消火栓,以滿足火災撲救的需要;
5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當采用地下式時,應有明顯標識。
6.1.4 城鎮老舊小區的室內消火栓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2 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 1 的規定:
建筑高度 (m) | 消火栓設計流量 (L/s) | 同時使用消防水槍數 (支) | 每根豎管最小流量 (L/s) |
21<h≤27 | 5 | 2 | 5 |
27<h≤54 | 10 | 2 | 10 |
h>54 | 20 | 4 | 10 |
3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干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 DN65 的室內消火栓。設置的干式消防豎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干式消防豎管宜設置在樓梯間休息平臺;
2)干式消防豎管的最高處應設置自動排氣閥;
3)干式消防豎管應設置消防車供水接口;
4)消防車供水接口應設置在首層便于消防車接近的建筑外墻上,并應設置明顯的永久性標識。
4 建筑高度不大于 54m 且每單元設置一部疏散樓梯時,室內消火栓可采用 1 支消防水槍的 1 股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室內消火栓的布置間距不應大于 50m。
6.1.5 當住宅建筑戶內配置輕便消防水龍時,輕便消防水龍應安裝或放置在便于接管的位置,并應符合現行標準《輕便消防水龍》XF 180 的規定。
6.2 滅火器
6.2.1 城鎮老舊小區住宅建筑應在每層公共部位設置不少于2具 1A 的手提式滅火器。
6.2.2 滅火器應設置在走道、樓梯間等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部位),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其銘牌應朝外。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 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滅火器箱不應上鎖。
6.2.3 滅火器的設計除應符合本指南要求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 的相關規定。
6.3 火災探測報警
6.3.1 設置在城鎮老舊小區內的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以及老年人照料設施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3.2 設置在城鎮老舊小區內的小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以及商業服務網點等非居住場所內,按照現行國家標準不用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應設置獨立式感煙探測報警器。
6.3.3 距離城鎮老舊小區住宅建筑外墻 30m 范圍內無消防車道時,該棟建筑的戶內應設置家用火災安全系統或獨立式感煙探測報警器。
6.3.4 城鎮老舊小區住宅建筑內的廚房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7 用電安全
7.1 電力線路及電器裝置
7.1.1 城鎮老舊小區的室外架空線路改造應同步實施,有條件實現全纜化小區可結合道路同步改造,實現電力、通信線路埋地敷設;受條件限制確有困難的,可采用耐腐蝕的橋架或剛性塑料導管將線路集中敷設,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21348 的有關規定。
7.1.2 采用直敷布線時,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 B1 級阻燃護套絕緣電線。當采用電線導管明敷布線時,塑料導管、槽盒、接線盒、分線盒等部件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 B1級。
7.1.3 低壓電纜需要更換時,應選用阻燃絕緣電纜,涉及到消防系統改造應采用阻燃耐火絕緣電纜。
7.1.4 每戶應獨立設置與用電負荷相匹配的帶漏電保護的空氣開關。
7.1.5 住戶末端配電箱內宜安裝具有探測線路故障電弧功能的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或限流式電氣防火保護器。
7.2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7.2.1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 27m 的住宅建筑,其疏散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應設置應急疏散照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lx。
7.2.2 疏散樓梯間的應急照明燈具配電回路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和室外疏散樓梯應單獨設置配電回路;
2 敞開樓梯間內,應由燈具所在樓層或就近樓層的配電回路供電;
3 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但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
7.2.3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單元式住宅和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內廊或封閉式外廊住宅,應在安全出口正上方、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 1.0m 以下的墻面或地面上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 2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 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 1.0m。
7.2.4 應急照明燈具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除應符合本指南的要求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 13495 和《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 的規定。
8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
8.1 一般規定
8.1.1 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應按照小區電動自行車的保有量、建筑分布、小區道路等實際情況規劃建設。
8.1.2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合理選址,選取便于消防救援力量撲救的位置。不應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應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8.1.3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集中布置,并設置在室外。確需設置在室內時,應設置在獨立區域,與其他區域應進行防火分隔。
8.2 防火分隔和建筑構造
8.2.1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與相鄰多層建筑距離不應小于9.0m,與高層建筑距離不應小于 13.0m。確需與住宅建筑貼鄰時,住宅建筑與室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貼鄰的外墻應為防火墻,且不應開設有門、窗、洞口。
8.2.2 室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 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實體墻、防火挑檐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建筑外墻。
8.2.3 室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設置防風雨棚時,防風雨棚不應完全封閉,四周開口部位應均勻布置,開口面積應大于四周總面積的 50%,開口區域長度不應小于周長的 50%。當防風雨棚四周開口面積不滿足要求時,其消防設計應按室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要求執行。
8.3 安全疏散
8.3.1 室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安全出口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并確保人員在火災時易于從內部打開。當設置門禁系統時,應確保斷電后疏散門處于可開啟狀態,或設置緊急開門裝置。
8.3.2 室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超過 15m。
8.4 消防設施和器材
8.4.1 室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消火栓水槍充實水柱不應小于 10m,同層相鄰的消火栓間距不應大于 50m,應保證消火栓水槍的兩股充實水柱能夠到達所內任一部位。
8.4.2 有防風雨棚的室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和室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宜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危險等級按中危險 I 級確定。受條件限制確有困難的,可安裝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其他自動滅火設施。
8.4.3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按民用建筑嚴重危險級配置滅火器,并宜選用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每 100m2應配置不少于2具 5kg 的干粉滅火器。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8.4.4 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室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有條件的可采用具備無線通訊功能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8.4.5 室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建筑防煙排煙系統設計標準》GB51251 等標準要求設置排煙設施。
8.5 電氣安全
8.5.1 電動自行車的充電設備應具備限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等功能。
8.5.2 電動自行車的充電設備應設專用配電箱,配電箱應設總開關電器,設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應采用防火安全型插座,每個插座回路連接的充電插座不宜超過 10 個。
8.5.3 配電箱、充電線路及充電插座等應安裝在不燃燒材料上。配電線路不應直敷布線,可穿金屬導管(槽)、B1 級剛性塑料套管(槽)敷設,如需從地面穿過,應埋地布置。
8.5.4 室內和有防風雨棚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標志,且不被遮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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