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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統類型
1. 環境溫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場所,應采用濕式系統。
2. 環境溫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場所,應采用干式系統。
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場所,應采用預作用系統:
1)系統處于準工作狀態時嚴禁誤噴的場所。(宜采用僅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直接控制的預作用系統)
2)系統處于準工作狀態時嚴禁管道充水的場所。(宜采用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充氣管道上設置的壓力開關控制的預作用系統)
3)用于替代干式系統的場所。(宜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充氣管道上設置的壓力開關控制的預作用系統)
4. 滅火后必須及時停止噴水的場所,應采用重復啟閉預作用系統。
5.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應采用雨淋系統:
1)火災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閉式灑水噴頭的開放不能及時使噴水有效覆蓋著火區域的場所。
2)設置場所的凈空高度超過規范規定,且必須迅速撲救初期火災的場所。
3)火災危險等級為嚴重危險級Ⅱ級的場所。
6. 局部應用系統應用于室內最大凈空高度不超過8m的民用建筑中,為局部設置且保護區域總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的濕式系統。設置局部應用系統的場所應為輕危險級或中危險級Ⅰ級場所。
7.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選型應根據設置場所的建筑特征、環境條件和火災特點等選擇相應的開式或閉式系統。露天場所不宜采用閉式系統。
二、噴水強度
1. 民用建筑和廠房采用濕式系統時的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于《噴規》表5.0.1的規定。表5.0.1如下:
2. 干式系統的噴水強度應按《噴規》表5.0.1、表5.0.4-1~表5.0.4-5的規定值確定。
3. 雨淋系統的噴水強度應按《噴規》表5.0.1的規定值確定。
4. 預作用系統的噴水強度應按《噴規》表5.0.1、表5.0.4-1~表5.0.4-5的規定值確定
5. 裝設網格、柵板類通透性吊頂的場所,系統的噴水強度應按《噴規》表5.0.1、表5.0.4-1~表5.0.4-5規定值的1.3倍確定,且噴頭布置應按《噴規》7.1.13條的規定執行。
6. 水幕系統設計參數應符合下表規定:
1)防護冷卻水幕的噴水點高度每增加1m,噴水強度應增加0.1L/(s.m),但超過9m時噴水強度仍采用1.0L/(s.m)。
7. 當采用防護冷卻系統保護防火卷簾、防火玻璃墻等防火分隔設施時,系統應獨立設置,噴頭設置高度不超過4m時,噴水強度不應小于0.5L/(s.m);當超過4m時,每增加1m,噴水強度應增加0.1L/(s.m)。
三、作用面積
1. 干式系統的作用面積應按《噴規》表5.0.1、表5.0.4-1~表5.0.4-5的規定值的1.3倍確定。
2. 雨淋系統的作用面積應按《噴規》表5.0.1的規定值確定,且每個雨淋報警閥控制的噴水面積不宜大于表5.0.1中的作用面積。
3. 當系統采用僅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直接控制預作用裝置時,預作用系統的作用面積應按《噴規》表5.0.1、表5.0.4-1~表5.0.4-5的規定值確定。
3. 當系統采用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充氣管道上設置的壓力開關控制預作用裝置時,預作用系統的作用面積應按《噴規》表5.0.1、表5.0.4-1~表5.0.4-5規定值的1.3倍確定。
4. 僅在走道設置灑水噴頭的閉式系統,其作用面積應按最大疏散距離所對應的走道面積確定。
四、壓力要求
1. 系統最不利點處灑水噴頭的工作壓力不應低于0.05MPa。
2. 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位置應高于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且最低有效水位應滿足水滅火設施最不利點處的靜水壓力,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水滅火系統應根據噴頭滅火需求壓力確定,但最小不應小于0.10MPa。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規范靜壓要求時,應設穩壓泵。3. 設置穩壓泵時,穩壓泵的設計壓力應保持系統最不利點處水滅火設施在準工作狀態時的靜水壓力應大于0.15MPa。
4. 水力警鈴的工作壓力不應小于0.05MPa,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在有人值班的地點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墻上。
2)與報警閥連接的管道,其管徑應為20mm,總長不宜大于20m。
5. 配水干管的工作壓力不應大于1.20MPa,并不應設置其他用水設施。配水管入口壓力不宜大于0.4MPa(輕危險級、中危險級場所)。
6. 當系統設計工作壓力等于或小于1.0MPa時,水壓強度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工作壓力的1.5倍,并不應低于1.4MPa;當系統設計工作壓力大于1.0MPa時,水壓強度試驗壓力應為該工作壓力加0.4MPa。
7. 水壓強度試驗的測試點應設在系統管網的最低點。對管網注水時應將管網內的空氣排凈,并應緩慢升壓,達到試驗壓力后穩壓30min后,管網應無泄漏、無變形,且壓力降不應大于0.05MPa。
8. 水壓嚴密性試驗應在水壓強度試驗和管網沖洗合格后進行。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工作壓力,穩壓24h,應無泄漏。
9.氣壓嚴密性試驗壓力應為0.28MPa,且穩壓24h,壓力降不應大于0.01MPa。
10.噴頭的現場檢驗必須符合下列要求:閉式噴頭應進行密封性能試驗,以無滲漏、無損傷為合格。試驗數量應從每批中抽查1%,并不得少于5只,試驗壓力應為3.0MPa,保壓時間不得少于3min。當兩只及兩只以上不合格時,不得使用該批噴頭。當僅有一只不合格時,應再抽查2%,并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進行密封性能試驗;當仍有不合格時,亦不得使用該批噴頭。
五、時間要求
1.除規范另有規定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持續噴水時間應按火災延續時間不小于1h確定。
2.采用防護冷卻系統保護防火卷簾、防火玻璃墻等防火分隔設施時,系統應獨立設置,持續噴水時間不應小于系統設置部位的耐火極限要求。
3.采用防火分隔水幕和防火冷卻水幕時,持續噴水時間不應小于系統設置部位的耐火極限要求。
4.局部應用系統應采用快速響應灑水噴頭,噴水強度應符合《噴規》5.0.1條的規定,持續噴水時間不應低于0.5h。
5.干式系統、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充氣管道上設置的壓力開關開啟預作用裝置的預作用系統 ,其配水管道充水時間不宜大于1min。
6.雨淋系統和僅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開啟預作用裝置的預作用系統,其配水管道充水時間不宜大于2min。
7.消防水泵調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以自動或手動方式啟動消防水泵時,消防水泵應在55s內投入正常運行。
2)以備用電源切換方式或備用泵切換啟動消防水泵時,消防水泵應在1min或2min內投入正常運行。
8.消防水泵控制柜應設置機械應急啟泵功能,并應保證在控制柜內的控制線路發生故障時由有管理權限的人員在緊急時啟動消防水泵。機械應急啟動時,應確保消防水泵在報警5.0min內正常工作。
9.濕式報警閥調試時,在末端裝置處放水,當濕式報警閥進口水壓大于0.14MPa、放水流量大于1L/s時,報警閥應及時啟動;帶延遲器的水力警鈴應在5s~90s內發出報警鈴聲,不帶延遲器的水力警鈴應在15s內發出報警鈴聲;壓力開關應及時動作,啟動消防泵并反饋信號。
10.雨淋閥調試宜利用檢測、試驗管道進行。自動和手動方式啟動的雨淋閥,應在15s之內啟動;公稱直徑大于200mm的雨淋閥調試時,應在60s之內啟動。雨淋閥調試時,當報警水壓為0.05MPa時,水力警鈴應發出報警鈴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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